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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府发[1998]40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是改善我市城区大气污染,调整能源结构,促进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举措。市政府决定把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作为新兴产业加以扶持,把加气站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加以发展。为了加快我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步伐,现将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是列入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年度计划,经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加气站建设项目,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加气站所用原料天然气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气价格只增加0.01元/ 立方米标准结算;
  (二)加气站建设所需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其中需征用耕地的,按市重点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气站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竣工验收后,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其所得税;
  (四)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电力贴费按非电缆供电区域的用户征收)。
  二、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售价最高不超过1.3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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