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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灯光环境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灯光环境建设的通知
(深府办[1998]79号 1998年6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灯光环境建设,营造绚丽多彩的灯光夜景,根据《深圳市灯光环境工程总体构架及规划要点》和《1998年灯光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灯光环境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搞好我市灯光环境建设,营造绚丽多彩的灯光夜景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需要,是优化投资环境,美化城市的一项全市性任务。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服从总体规划,动员各方面力量,努力搞好我市灯光环境建设工作。
  二、灯光环境工程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装饰”的原则,各业主单位要认真装扮好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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