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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政策的若干规定

  (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兼并企业应负责被兼并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经费。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兼并企业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安置费一律拨付至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四)凡实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减员增效企业,应坚持企业自行消化为主,社会安置为辅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妥善解决本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
  八、改制企业要积极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九、改制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转业、转岗训练,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专项使用。
  十、改制企业要妥善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逐步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以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工资水平的分配制度。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得为扩大分红而压低职工工资水平,要按市场劳动力价格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防止工资侵蚀资本,但知识、技术专利和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要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属于职工所有。改制时可以转为“职工股”,也可用于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十二、改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规定,在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
  十三、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的企业,要普遍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十四、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费,应在改制前清偿完毕。
  十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工资政策。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其工资。
  十六、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改制,都必须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包括下岗后从事其他劳务与原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退养人员,以及停薪留职期限未满、请长假、外借、外聘人员,均由改制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七、跨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包括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的企业,各联合企业原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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