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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政策的若干规定

呼和浩特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政策的若干规定
(呼政办发[1998]51号 1998年6月8日)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有关劳动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不得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改制企业用人主体没有改变,只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合并、分立或资产所有者变化等原因,用人主体改变的,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
  三、改制企业对于不愿回本单位工作的原停薪留职人员,以及招收、调人企业后由于本人原因连续30天未上岗的人员,均可解除劳动关系。
  四、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企业应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但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出资入股,更不得以此为由硬性安排职工下岗。
  五、改制企业中双职工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以及单亲家庭职工等,一律不得裁减下岗。
  六、改制企业不得与以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七、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应实行分类分流:
  (一)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可根据个人自愿,实行一次性辞职分流。职工辞职后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工作档案统一移交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保存。如重新就业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辞职工龄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二)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不愿辞职分流的职工,也可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带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分流,一般托管期限为3年。3年后托管期满,应解除托管关系。解除托管关系后,仍未能就业安置的下岗职工,按失业和社会救济对象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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