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规定
(呼政办发[1998]51号 1998年6月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的管理,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依法实施破产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可根据个人自愿,实行一次性辞职分流,辞职后不再保留企业职工身份,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工作档案统一移交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辞职年限不再连续计算工龄。
第三条 辞职职工的安置费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标准补偿,可根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补充通知》(呼政发[1997]71号)规定精神办理。辞职职工工龄补偿基数在2000--6000元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经企业主管部门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工龄参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350元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统一标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不愿辞职分流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带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凡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必须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托管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带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第六条 托管分流的管理
(一)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由本人向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和职工签订托管协议书,明确托管机构、原企业和下岗职工三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各自保存。
(二)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分流安置之前,每月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标准为不低于呼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月人均生活费为168元,另享有门诊医疗补助费8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下岗职工代交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所享有的待遇一般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