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292号 1998年6月18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规定,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税后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对南昌铁路局范围内调拨和对路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除外)。如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铁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征税问题。南昌铁路局范围内调拨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按照铁路系统回收废旧物资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南昌铁路局南昌材料供应段、鹰潭、新余铁路废旧物资回收站回收废钢铁及其他废旧物资,按铁路内部结算价10%计算进项税额扣税(铁路内部结算价不得高于对外销售价),南昌铁路局其他单位收购废旧物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期初存货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铁路工附业单位,按下列公式分离期初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