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借办理多次
公务往返港澳证件乱收费的通知
(粤办明电[1998]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据反映,有些市县和单位把为企业办理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作为财政增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每证每年收费数万元。企业不堪重负,有的不得不放弃办证,坐失开拓国际市场良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第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997]第16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市政府和有出访审批、办证权的省直单位,应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认真检查清理,除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准借办证之机乱收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并将检查情况于今年7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
二、进一步健全收费审批管理制度。合法收费的,必须凭省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即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