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厅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局:
党的十四大以来,广场文化活动在我省蓬勃兴起。各级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机关、企业、学校、社区等群众性文艺队伍,在城镇开辟文化广场,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开展群众性文化演出活动,配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技文化知识,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普及和开展,使我省广场文化活动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今后我省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广场文化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导向,热情歌颂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反映我国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和辉煌成就,颂扬我国人民投身改革开放的开拓、进取和创造精神,表现人民群众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幸福生活的高尚情趣和精神追求;内容与形式要活泼多样,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欣赏习惯和审美特点。
二、组织领导
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有关领导组成全省广场文化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
组长:于幼军(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刘斯奋(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联主席)、阎宪奇(省文化厅厅长)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文艺处、省文化厅群文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广场文化活动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地址:广州市合群三马路 省委大院;邮编:510082;电话:87185231、87185248;联系人:黄鹰)。
三、活动内容和要求
1.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对开展广场文化活动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加强对广场文化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且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2.要广泛组织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广场文化活动,发挥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自我参与、自我娱乐和自我教育作用,使文化广场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
3.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到定期、定点、定内容。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可与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各项专题教育等社会活动结合起来,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