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员证》制度的通知
(陕价费发[1998]52号 1998年6月10日)
各地、市物价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予以制止,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文再次重申了《关于
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国家计委,监察部按照决定精神,以计价费[1997]2311号文件制定下发了《
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家计委、监察部的“通知”精神,我局会同陕西省监察厅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员证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这些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清费治乱”的重要意义。把认真贯彻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陕西省收费员证管理制度》,作为我们物价系统为企业排忧解难,重塑形象的重大举措列入各级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各级物价部门今年都要建立起收费员培训、管理档案,按照《收费许可证》申领分工权限和《收费员证》的管理办法,分级负责、全面开展收费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以提高收费员业务素质,增强收费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省局将把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列为今年系统内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逐项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有关内容,企业交费后要按规定开具统一的收费票据。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过程中,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和收费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四、各级物价部门在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时,要将《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员证》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年审内容。对未按两个制度要求规定而实施收费的应不予审验,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取消其收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