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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庄园开发用地管理的通告

  十一、集体所有土地出让、承包或联营合作、入股用于庄园开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作好原土地使用者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扩大再生产用地,不得把全部土地用于庄园开发。
  十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联营合作、入股用于庄园开发的,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联营合作、入股方式取得庄园开发用地的,可在分割转让的地块内按经批准的规划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以国有土地承包或集体土地出让、承包和联营合作、入股方式取得庄园开发用地的,分割转让、转包的地块内不得搞非农业建设,确需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集中安排、连片建设,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出让和其他有关手续。
  十四、庄园开发商分割转让、转包的庄园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来源合法,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庄园开发用地的,开发商交清了土地出让金;以承包方式取得庄园开发用地的,开发商按合同交纳了承包金;
  (三)开发商已按项目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了前期开发,并基本满足种植条件,开发商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投资计划的25%。
  十五、以出让或联营合作、入股方式取得庄园开发用地的,在分割转让给庄园投资者后,庄园开发商与庄园投资者(持证方)应在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十五日内持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和有关要件,到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投资者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者应承担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土地转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剩余年限。
  十六、以承包方式取得庄园开发用地的,在分割转包给庄园投资者后,应在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双方持转包合同和其他要件,到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庄园投资者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转包合同应明确土地经营者应承担的原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剩余年限内的土地承包金的支付人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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