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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68号 1998年7月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各地要主动与外汇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与其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从源泉上控制税款的流失。
  三、各地要结合今年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对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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