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六)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亦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八条 加快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及各区市县做到合理布局,组织有资质、重合同、守信誉的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厂商入驻市场,为居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选材用料,择定承包商提供交易场所。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可开展技术咨询、价格指导、质量监理、质量评估、受理投诉等综合性服务,以满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需求。
  第九条 鼓励社会投资开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有形市场。有形市场的建立,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协会审验确具开办条件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由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证牌,方可开业。
  第十条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到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市场去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单位,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建筑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
  不得超额增加楼地面静荷载、超负荷吊顶;
  不得任意刨凿顶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
  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确保使用功能;
  不得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任意拆改水、电、气、卫的配套设施和遮盖燃气用表及管道;
  使用的材料及木质吊顶须符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与承接工程的企业之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布的《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文本》。
  合同中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主称发包方;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方称承包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