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
(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证照,不得出卖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