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调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后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简称“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8年6月底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和1998年6月底前虽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已参加工作并且在1998年7月以后办理了补缴手续的固定职工(简称“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还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发给一次性老年津贴,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六、修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实行“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中人”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按下述办法计算: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为25%)(驻穗单位和省属电力、冶金、水利单位以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省属煤炭、林业单位以及梅龙铁路以所在地级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下同)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1.2%(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截止退休前的所有缴费工资指数之和÷指数的个数×休时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
  4.调节金=199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
  调节金确定后并入过渡性养老金发放。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中人”,其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调整为:按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新人”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中人”相同。
  (四)不管是“中人”还是“新人”,退休后不再计发交通费。各单位在确定职工缴费工资时,应将职工的交通补助费计算在内。
  (五)符合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其1998年6月底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过渡性养老金。1998年7月以后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只作为能否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再加发养老保险待遇。各单位在确定缴费工资时,应将职工的特殊岗位津贴计算在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