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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省属
及军队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社保[1998]第19号 1998年5月19日)


中央、省属及军队各有关单位,各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第26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第21号)的精神,省社保局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军队企业(含省属电力、冶金、水利、煤炭、林业单位和已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单位招用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缴费工资档次限制。对原“缴费工资按50元一档确定”的办法现予取消,职工缴费工资可以精确到元。各单位每年的缴费工资确定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二、调整个人缴费比例。1998年7月起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4%,1999年7月起调整为5%,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整另行通知。
  三、扩大个人帐户规模。原“个人专户”改称“个人帐户”,记帐额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4%为个人缴费,7%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今后,个人缴费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进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1998年6月底前职工个人专户中原有储存额全部并入新的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省统一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职工(含失业人员)出国定居、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四、调整基金转移办法。职工异地流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社会基金不转移。1998年6月底前流动进省属企业的职工,未办理基金转入的,仍按粤社保函[1994]第197号文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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