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陕价房调发[1998]38号 1998年5月21日)
陕西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长安房地产[98]007号)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经对你公司所报资料的审核测算,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水费、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由你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计收,损耗部分由用户合理分摊,并定期向用户公布。
三、冬季采暖费、热水费以及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特殊服务的收费,由你公司与住宅小区管委会或用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对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待销房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可向产权人按规定收取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