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停止执行若干限制用电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计委、经贸委、物价局、电业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的电力工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长时间严重缺电局面得到初步缓解。为使现有电力资源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电力部电综[1998]204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过去在计划经济和严重缺电情况下所制订的有关限制用电的政策,并对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制订有关优惠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执行的规定如下:
1.超计划用电加价、罚款、收费;
2.超电耗定额加价收费;
3.对空调、电热、制冷设备收取容量费;
4.对超计划用电实行强制扣还;
5.对重点企业按国家计划产量分配电力;
6.卖用电权;
7.对居民用电实行最高限量,超限量用电加价收费;
8.控制使用空调器、冷热风机和电炊具。
二、停止执行上述限制用电的规定后,电力分配将依据电力市场的供求情况,按各市、地上年实际用电量兼顾需求增长的原则分配电力、电量。
三、为培育、扩大电力市场,从1998年6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生活增容用电,暂停收取贴费,何时恢复,由省电力局另行通知,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可直接到当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2.对生产与生活用电已经分开的机关、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居民生活增容用电,由住宅管理单位统一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3.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的居民小区,在售房时已向居民收取过贴费(或房价中已包括贴费)尚未报装接电的,凭向居民退贴费款的凭证到供电部门报装用电,可享受暂停收取贴费的政策。已用上电的居民小区,居民需要新增用电容量,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或由居民直接到供电部门办理手续,并逐步过渡至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抄收电费。
4.1994年6月份以后建设的居民小区,户内导线容量达不到4千瓦时,由建房单位负责改造至每户4千瓦。对新建的居民小区,供电部门应严格按省电力局、省城乡建设环保厅联合下发的豫电用[1994]22号文《河南省高层建筑及小区供用电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单位负荷进行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