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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绥化地区地方税务局市(县)级深化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2)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标准。
  (3)公布税务人员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4)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受理投诉的有关事宜。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依法治税,建立相互制约、协调有力的稽查体系。
  1.充实稽查力量,强化稽查组织。
  一是保留稽查分局,市(县)局稽查分局配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县局稽查局配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名。
  二是把原来征收分局的催办人员调到稽查分局,加大稽查执行工作力度。
  三是把农村分局的现有干部按照业务素质划分征查两条线,在每个农村分局确定1-2人为专职稽查员,作为市(县)局稽查分局的派出人员,使稽查人员占干部总数的45%以上。
  2.征查分离,相互制约。
  一是稽查分局负责对纳税人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案件稽查工作。按照征查分离的原则,为确保税收会计全额核算的及时准确,所查的税款、罚款,律在指定时间内到征收大厅的专项窗口交纳税金和罚款,稽查分局没有直接入库职责。
  二是稽查分局负责选案、稽查、执行三个程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为稽查、执行、综合三个股。稽查股负责对城内、农村纳税人实施稽查,执行股负责对城内国有、集体和涉外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纳税人的欠税催缴,受理征管中心转来的逾期未申报、欠缴税款、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滞纳金加收和罚款处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以及对偷抗税的处罚等工作。综合股主要负责征收管理中心转来的涉税业务、选案和承担稽查股与执行股之间的各种文书资料的传递,以及对上报表、来信来访接待和稽查案卷的形成、归档,承担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审理工作。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立案标准以上的)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千元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万元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以及须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稽查审理工作由市(县)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三)精简机构,强化基层,建立与深化征管改革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体系。
  1.把原市(县)局机关的七个股(室)按照业务范围、职责分工合并为“两股两室”。即办公室、监察室、政工股和综合业务股。办公室:除仍然负责原来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外,还负责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车辆编制,服装订做、发放工作;监察室:负责干部纪律检查和内部财务的监察审计工作;政工股:承担原来人事股、党办两个部门的工作;综合业务股:负责原来的征管、税政、所管辖的业务工作,稽查分局转来的案件和专项审理工作并负责提交须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审理程序规范、听证程序实施、重大案件移送、重大处罚的备案以及组织复议、应诉、赔偿工作和税法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
  2.本着市(县)局与分局一体化的原则,把原市(县)局的讨会业务合并到征收管理中心,使会计核算由原来的两级变为一级,会计核算的帐、表、册也由原来的两套减少到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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