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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对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资源税征收的通知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适用的资源税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以上原则确定。“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副本一同使用。
  第五条 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字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开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七条 建筑业为我市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主要代扣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证书,按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征手续等。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解困主管机构认定为特困企业,该企业生产开采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矿产品的和采掘非耕地粘土烧制砖瓦,并将采掘现场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其采掘自用的粘土,都可暂缓征收资源税,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由县、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开采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和经县以以上人民政府解困主管机构认定为特困企业,该企业生产开采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都可暂缓征收资源税,暂缓征收资源税的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省地税局会同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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