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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对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资源税征收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对
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资源税征收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


各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抓紧征收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资源税,现将我市制订的《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税款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省地税局下达我市的资源税计划任务现分配给各县、分局(见附表),请各县分局组织力量抓征管,完成好资源税计划任务。
  附件:
  1、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略)
  2、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略)
  3、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略)
  4、全市资源税税收计划任务分配表(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增列资源税征税

项目税款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开采增列《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征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增列源税征税项目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纳税人开采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矿产品销售或自产自用的,分别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同行业进行核定课税数量。按定标准为:
  1.生产砖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砖听需耗粘土确定标准为:每生产一万块实心砖耗粘土20立方米;每生产一万块空心砖耗粘土12立方米。
  2、建筑业砖混结构(含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确定标准为:每平方米耗用天然石英矿(河砂等)0.4立方米,建筑用石0.3立方米,红砖200块折合耗粘土0.4立方米(空心砖0.24立方米),计算应纳资源税。
  第四条 纳税人在销售其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矿产品时,必须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其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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