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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八)支持本市有关单位为消化空置商品住宅而试行“车房组合销售”等做法。
  二、扩展空置商品住宅的租售方式和渠道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住宅出租给单位或者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外地在沪人员;鼓励对内销商品住宅采取“先租后售”等多种租售方式。
  (二)有选择地组建收购空置商品住宅的住房租赁公司。住房租赁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进行租赁业务,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负,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50%。为租赁所购买的空置商品住宅,比照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空置商品住宅,用于危棚简屋改造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房屋拆迁安置。拆除危棚简屋后的地块,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储备,并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2号)中的有关条文和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
  此项工作可先选择几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试点,对改造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的剩余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以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一定的支持,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四)鼓励将部分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
  转化为安居房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1995)42号)的精神,享受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享受有关政策。
  (五)加大商品住宅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支持商业银行采用法律手段,对贷款逾期又不愿降价销售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贷款催收;对催收后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
  三、全面清理收费项目,降低住宅开发成本
  (一)停止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中的“电话设施建设费”。
  (二)对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免收人防结建费、补偿费、使用费等;对商品住宅项目按规定配建的人防设施,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三)除国家规定征收的税费和市政府重新审定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基金。凡未经市政府审定公布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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