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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1998]第19号 1998年5月26日)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推动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面貌的改观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结构调整,加快普通住宅建设,保持必要的经济增长速度和投资规模的精神,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关于在2000年以前完成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要求,下一步本市住宅产业发展的方针是:稳妥推进住房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住房供应机制,扩大住宅有效需求;区别不同情况,调整住宅投资结构,“在进中求调整、进中求平衡”,加大剩余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的力度。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全市房地产投资既保持一定的强度,同时使空置住宅增大势头今年得到遏制,明年起逐步回落,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此,现就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发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向职工个人购房贷款倾斜,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单位的建房贷款;个人购房首期付款比例由最低30%降为20%;最长贷款年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
  (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将住房贷款逐步转向个人,积极扩大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贷款的利率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
  (三)允许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使用,或者换购商品住宅、私有住房,同时可以享受购房贷款政策。
  (四)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五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
  (五)在2000年以前,个人购买住宅应交纳的契税,可以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费。
  (六)个人买卖空置商品住宅时,交易中的各类费用均按现行内销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调整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标准,在市区购买内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70平方米或者总价达35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一个蓝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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