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49号 1998年6月9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并作为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的依据进行宣传和贯彻。
二、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总的是要按总局文件规定执行,总局印发的《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未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由各市、地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三、关于纳税人停业15天以上税额核定问题。经省局研究决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核准停业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按原定额的二分之一核定应纳税额;停业不足15天的,按原定额缴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