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全省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十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现利润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实现利润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实现利润毛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当年新增工资额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全部在成本中列支。
  五、亏损企业的工资确定
  为鼓励我省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外贸亏损企业试行扭亏目标责任制,其工资总额同扭亏目标实行挂钩浮动办法:
  (一)凡完成扭亏目标,且扭亏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企业,按1∶0.5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二)凡完成扭亏目标,且扭亏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0.6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企业当年未完成扭亏目标的,按以上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工资总额基数。
  (四)企业的亏损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劳动、财政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亏损额为准。
  (五)工资总额提取计算公式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净亏损减少额÷亏损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净亏损减少额=亏损基数×[毛亏损减少额÷(亏损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六、对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过快的,在效益工资提取时实行分档计提的原则。具体办法按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劳发[1996]335号)执行;对未完成效益指标基数应下浮工资的企业,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20%。
  七、制约条件
  (一)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不得突破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企业按经济效益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应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之内。
  (二)企业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形式,逐步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企业应根据实现利润完成情况,按月(季)预提职工工资,年终按核定的应提工资总额清算。未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超提、超发工资的,其超过部分不得计入成本,并限期扣回,同时从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中等额扣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