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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全省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改进
全省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陕劳发[1998]320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外贸局、省级有关厅、局:
  为了继续深化外贸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改进完善我省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改进全省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钩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二)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正确处理出口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鼓励企业在自负盈亏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
  (三)坚持“两底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二、挂钩形式和浮动比例
  外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 1 :0.5-1 : 0.75。企业工效挂钩的浮动比例应根据企业人均实现税利、工资利税率、资金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综合经济指标的高低,同时考虑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基准水平的不同和经济效益增长的难易程度,潜力大小,按企业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为鼓励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扩大出口,对实现利润和出口收汇达到双增长(不包括负增长)的盈利企业,出口收汇每增长1%,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增加0.005最多增加0.05。
  三、基数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企业上年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和成建制划入(出)人员所需工资,当年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二)实现利润基数
  实现利润基数原则上以上年计提效益工资的实现利润为基数核定。
  四、工资总额提取计算公式和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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