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
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的函复
(陕劳办发[1998]253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内退后如何执行有关政策的请示》(市劳办发[1998]133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内退职工因所发生活费与企业发生争议,应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可以归属工资争议立案受理。
二、根据省政府[1994]69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时,应给职工增加本人标准工资15%的风险性工资补贴,并在职工内退前纳入基本工资,内退职工按基数领取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就已包含了一定风险工资,因此,不再另外加发15%的风险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