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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办[1998]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再就业服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区、市三类再就业服务机构
  (一)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
  市投资管理公司、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等3家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称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一类企业以及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都要建立本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下岗员工人数较多的二、三类企业,如资产经营公司认为必要,应成立本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它国有企业,凡下岗员工人数较多的,也要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
  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已有的相关职能机构(可在企业原劳资人事部门或工会、女工委等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并合署办公,或由已开展再就业各项工作、正在实际行使再就业服务机构职能的相应部门,开展再就业服务工作)。
  市属3家资产经营公司、一类企业、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其下属企业建立本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应报经其上级公司(资产经营公司、驻深内联国有企业集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在其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要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方式,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由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建,亦可由各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或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资产经营公司联合组建。各计划单列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各自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组建。
  各区、计划单列单位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其下属企业是否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由各区、计划单列单位自行确定。
  (三)市再就业服务中心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劳动局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建,其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局。
  二、再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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