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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小便池用瓷砖贴面。
  (六)大便蹲位之间的隔断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七)有贮粪池。
  (八)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一律不得收费。
  第四十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擅自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对违者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对违者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五章 执法措施及其他

  第四十七条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规定罚款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或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均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心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倾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紧急情况下,暂时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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