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外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对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遮阳蓬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探出宽度一般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道隔离,其高度不得超过二百厘米。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的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一)摊位应设置有序,不得乱搭乱建。
(二)商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堆乱放。
(三)进出口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 施工场地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墙作业;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施工场地进出口应避开交通路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
(四)在空中处理废弃物时,应采用密封导管或采取其它防尘措施;禁止直接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建筑废弃物。
(五)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