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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三)拆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地、建筑工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政公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自治性监督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和举报,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在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交付后由环卫清扫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分别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二)人行便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分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沿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三)小街巷(胡同)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四)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或牧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六)街心绿化带、花坛(池)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临街绿地由临街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七)城市河渠(含污水渠)的水面、护堤、桥体、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清扫保洁。
  (八)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除外)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铁路、公路两侧路界内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一)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于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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