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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顺价销售工作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
顺价销售工作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农发[1998]66号 1998年7月9日)


各地、市物价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补充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1998]10号)下发以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保证粮食顺价销售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粮食顺价销售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粮食顺价销售的范围。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
  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自负盈亏。
  二、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的确定。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
  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水平由国有收储企业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抄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粮食顺价销售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1998]9号)中所规定的挂牌价格,作为国有收储企业制定顺价销售价格的参考价,各级政府可不再要求国有收储企业按此价挂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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