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21号 1998年7月1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及其它管理事宜可比照“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