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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79号 1998年7月20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各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当前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重高度视,严格履行手续。
  二、对同一纳税种年度内两次以上申请延期缴纳的,一律要上报省局批准。
  三、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一律要上报市、地一级国税机关、并由局长批准,超过五百万以上的要上报省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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