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开展邮电资费检查的通知
(陕价检发[1998]70号 1998年7月21日)
各地、市物价局、邮电局,各有关邮电企业:
为认真贯彻《
价格法》,加强邮电资费的价格管理,规范邮电行业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八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邮电资费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国有邮电企业经营的公众邮电业务;
(二)、各专用通讯网兼营的无线寻呼等业务;
(三)、自办和委托代办的公用电话和委托代办的邮电服务业务的单位:如宾馆、饭店、招待所等;
(四)、其他单位专、兼营的邮电业务;
(五)、地方超越国家邮电资费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检查时限和重点:
全省邮电企业和其它兼有邮电业务的单位1997年以来执行国家邮政、电信资费法规、政策情况、重大案件可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重点包括:
(一)、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执行国家制定的邮电资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权限,利用邮电资费或以发展邮电事业为名加价集资的。
(三)、已经公布取消的项目是否取消;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国际、国内邮政和电信业务上加收的地方附加费是否已停止征收。
(四)、各级电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三、检查的组织方法:
这次邮电行业资费检查,由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统一领导,省物价检查所具体组织实施。从1998年8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检查方式采取下查一级或联合检查。省地、市级邮电企业由省物价检查所直查,对部分县邮电局(每个地市2-3个县)进行联合检查,其他由各地、市组织实施。邮电代办业务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进行检查。各地在检查中遇到重大和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省物价检查所。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1、《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
2、《公众电信业务使用规则》;
3、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陕价工调发[1996]6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