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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86号 1998年7月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未下发之前,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上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信息的沟通,建立登记联网或定期联系等制度。
  二、各地可结合《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98第93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98第97号)有关规定,搞好部门协作关系,与技术监督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按法律、法规要求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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