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被划转的企业应逐户检查结算税款和清理缴销专用发票,对查出偷漏税款及欠交税款应及时处理并清缴入库。税款结算清缴情况,各地可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审批表》下增设附表。对划转前购进已抵扣未出售的存货进项税额,可不补缴入库,但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款不论是企业自报留抵,还是经税务机关实行限额抵扣或采取其他控管方式计算的留抵税额,均不予退还,并按规定转入成本。
四、关于对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企业如何计算确定货物批发、零售为主的问题:
货物批发、零售为主,一律以纳税人上一年销售收入中从事货物批发、零售所占总销售额比例计算,若其比例超过50%的,为“商业企业”。
如果1998年上半年已改变经营方式,只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不论上年以何种经营业务为主,均不视为“商业企业”,反之,若只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则应属于“商业企业”,其年销售未达180万元以上的,也应列入划转对象。
五、关于省局闽国税流[1998]063号所规定“商业一般纳税人最低增值税负担率一般不得低于2.5%”应如何执行问题:
省局关于确定商业最低负担率2.5%,是根据全省总体平均水平测算的,同时也是为了平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防止因大面积划转而产生小规模纳税人挂靠一般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而制定的,因此,各地应严格执行。在确保全局商业税收总量增加、商业税收增长幅度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率相适应以及总体平均税负不低于2.5%的前提下,可继续按原极限控管办法执行。
六、关于如何执行省局闽税流[1998]063号文对暂认定企业“暂认定期满销售额未达到180万或增值税负担率明显低于4%,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4%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的问题:
凡符合条件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含本次划转为小规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暂认定制度”。对暂认定企业应实行销售额与税负双向管理,以确保一般纳税人的质量,减少税款流失,特别要防止被划转企业改变身分重新挤入一般纳税人: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属于暂认定期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均按4%预储税款。
(二)暂认定期满年销售额未满180万元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对暂认定期增值税税负低于4%的,应补足4%。对7月1日前暂认定的,在7月1日以后期满,但年应税销售额未满180万元的,其在7月1日前销售收入仍按市局有关税负控管办法计税;7月1日以后发生的应税销售收入,其增值税税负低于4%的,补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