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水利厅于12月下旬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基建和非基建两部分。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包括应急度汛,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建设计划:(2)非基建支出预算,由省水利厅于1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计委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基建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基建计划和省水利厅报送的用于防洪、应急度汛等非基建支出预算,编制省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并在省人代会通过预算后一个月内,下达或批复省水利厅,其中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等基建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抄送省计委。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科目
(一)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地方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
(二)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非基本建设用途的基金支出。
三、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收入缴库
1.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应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将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各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和省财政专户。
2.每月月初,省财政厅按上月实际缴入省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地方部分)、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的3%,从“养路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收入”、“征地管理费收入”科目中划出,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