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精神,并参照
财政部 《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水利厅
1998年7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广东省政府《颁布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精神,并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
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每年12月上旬,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等有关单位报送的本级下年度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预算(包括市、县上缴上述部分),按这些基金收入预算(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3%,加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编制省级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省水利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