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1998]第53号 1998年7月24日)


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移交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已有一年多了。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监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所得税纳税登记。按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社会审计中的积极作用,省财政厅将分期分批建立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制度。企事业单位可自由选择对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将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财务会计报表连同审核意见一起送省财政厅。
  三、改革现有决算报表批复办法,对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终决算,除重点企事业单位或省直有关单位(名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必须由省财政厅行文批复外,其余企事业单位对于1997年年度决算,如省财政厅在98年9月30日前无行文批复,视作同意。从1998年年度起,在按规定上报后,3个月内省财政厅如对其决算无不同意见,将不行文批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