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政府要按照《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财政专项返还市建委用于市区河涌防洪排涝等市政项目。
三、我市具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镇为番禺市市桥镇、花都市新华镇、增城市荔城镇、从化市街口镇。
四、广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参照中央、省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