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发证机关对下列企业、单位不得批准进行代理业务:
(1)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评估机构;
(2)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外的其他合伙企业;
(3)不具备企业法人或公司登记条件的企业;
(4)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业务;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进行代理业务的其他企业。
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管理
1、市发证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全国代理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对经考试合格,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发国家工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建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管理卡,并对全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批和代理业务范围的核定。各区、县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对代理机构的条件、登记事项进行审核、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2、代理机构每年11--12月进行专项工作年度检验,由市发证机关对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经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发证机关撤销其代理业务资格,并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变更或注销其经营范围。
3、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应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内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同时在其他企业兼任企业登记代理业务或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
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中的代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在一个月内到市发证机关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并将代理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市发证机关签注后到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未经签注和备案的,发证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在年检时,应取消其代理资格或注销代理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并取消其企业经营范围。
5、《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代理人员须在有效期前到市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不换新的证书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不得将其聘为代理人员。
6、因违法被吊销《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取得资格证明。
三、处罚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处罚,可单处,也可以并处。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2、代理机构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经营的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