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我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工商局《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审批条件、程序
1、凡需在武汉市接受委托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均应在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批制。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发证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条件,审查批准其代理资格。
3、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除应当符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3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以及市发证机关批准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资格的文件。
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前,应由投资者(股东)向市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业务资格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向市发证机关提交投资者或股东共同签名或盖章的申请报告、委托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由市工商局印制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申报表》和《机构企业代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2)企业分别填写《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申报表》和《机构企业代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后,向市发证机关一并提交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企业(公司)章程、企业住址产权证明及市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3)市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10日内对具备代理资格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资格批准文件。
5、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取得资格批准文件后,再按企业分级登记和公司授权登记原则,到我市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增加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