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市民行为的通告
(1998年6月22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的“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增强市民文明素质,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我市的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依法规范市民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应遵守《石家庄市市民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十不”规范),做到不说粗话、脏话,不随地吐痰,不违反交通法规,不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不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不参与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每个市民均有享受文明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文明环境的义务。市民应将“十不”规范作为自己言行举止的准则,对违反“十不”规范的现象,应予以劝阻和制止。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十不”规范的宣传教育。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对违反“十不”规范的,由公安、工商、市容环卫、园林、市政等部门依法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
有关政策法律规定
一、不说粗话、脏话
对说粗话、脏话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不随地吐痰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随地吐痰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三、不违反交通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四、不乱搭、乱建、乱设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