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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

  2、切实改进会审制度。首先,由责任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定人、定时、定点集中联合办公进行审批。其次,各职能部门建立项目审批责任人制,参加会审的同志必须能代表其所在单位发表意见,在会审时依据各职能部门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第三,建立项目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有关技术问题的预审,提出专家咨询建议和参与设计方案招投标的评选工作。责任部门根据有关专家和职能部门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行文批复。
  3、健全综合竣工验收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后,必须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中期和后期管理方法,并完善全过程管理手段,特别是加强综合竣工验收。经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核发房屋产权证。
  五、几点说明
  1、我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可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条例规定,自行审批开发区内的投资(包括外资)项目。如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计委审批。
  2、滨江区内的投资项目,其立项审批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计经委委托我市审批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在相应阶段进行审批。
  4、旧城改造项目,根据市规划局核定的勘察设计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办理拆迁手续。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主要程序图(略)
  附件二:关于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三定”方案中有关职责分工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
  附件三: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设计会审的有关职能部门名单

  附件二:

关于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三定”方案中

有关职责分工等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

(1997年12月23日)



  10月12日、12月23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卢步东受市政府委托,主持召开了关于市城乡建委与市规划局“三定”方案中有关职责分工的协调会议。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以市政府下达的“三定”方案和国家、省、市有关条例、法规为依据,本着有利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审批质量,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对“三定”方案中从职责分工到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充分磋商,并达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由市规划局上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城乡建委组织会审的项目(职能配置分别见杭政办发(1997)137号文件下达的市城乡建委“三定”方案P3(二)、杭政办发(1997)87号文件下达的市规划局“三定”方案P3(一)(二),以下简称“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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