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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

  3、上述1、2类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区计经局、市各主管部门(局、公司)审核后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计委、市经委审批)。
  4、根据本市实际,下列项目立项由市计委组织联席办公会议审查确定:
  (1)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土管局、市园文局联合审查;
  (2)商品市场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市贸办、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土管局联合审查;
  (3)房地产零星地块和综合开发项目。由市综合开发办组织,市计委、市城乡建委、市经委、市贸办、市教委、市规划局、市土管局、市房管局联合审查;
  (4)外资项目。由市计委组织,市外经贸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土管局、市安全局联合审查。
  以上项目,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审查。
  5、具体立项审批:
  (1)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或简化的包含各项目要素的立项报告),经主管部门或区计经局转报市计委按规定审批(或按前述权限审批)。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审批同意(或自主立项)后即已完成立项。
  (2)对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采取联合会审方式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中,除规划、环保部门依法盖章签批意见外,各相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按业务受理内容出具承诺意见,不作审批。在市计委或市经委组织可行性研究评审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立项。
  (3)需经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进行选址的重大项目,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选址意见,其中涉及农业用地的,需向土管部门申请核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书”。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协调会议商定。以上项目均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个口子对外。
  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界定的原则另定。
  6、立项阶段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市计委或市经委负责联系,必要时以商讨会方式征求意见。
  立项审批时间在一个月内。
  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以及省规定必须上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如热电厂、小火电、限制类利用外资项目、发行债券或股票、需省解决贷款,以及报列省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等,分别由各区计经局、市各主管部门(局、公司)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审核后转报省(国家),按省(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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