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8年7月1日)

  一、指导思想
  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从理顺关系、分清职责、强化管理入手,通过转变政府机关作风,提高队伍素质,达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分清职责,明确责任。区分政府部门依法审批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业务管理的不同职能关系,明确每个阶段的审批责任单位和审批时限。
  (二)坚持化繁为简,减少审批层次和重复盖章。某些重要环节采取集中办公或统一办理的办法进行审批。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内部协调,坚持“一个窗口”对外。
  (四)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
  三、审批程序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调整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开工准备和项目验收四个阶段(见附件一)。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开工准备、项目验收阶段均实行集中办公联合审批制度,以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一)项目立项阶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利用外资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按其生产规模或投资规模划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立项实行按权限分级审批。项目审批阶段的主要责任单位是杭州市计划委员会。
  按省有关规定,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审批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条件等,分别采取不同的立项审批方式。
  1、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公司,可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业、本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目录,能够自行平衡资源、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不新增用地,以企业自有资金和自行筹措资金建设的生产性投资项目,可自主立项。同时,将基本建设项目报市计委备案,技改项目报市经委备案,并接受监督。
  2、各区计经局可自行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以及外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不新征(划拨)建设用地(包括市区宅基地)的非住宅投资项目(西湖风景区内等有特殊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抄报市计委、市城乡建委备案,技改项目抄报市经委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