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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69号 1998年7月2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通知》中有关五年返还的政策规定,并结合黑国税发[1998]142号文件要求,对本地区享受五年返还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先将1994-1997年的税负返还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办理返还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予以纠正,将已返还的税款追缴入库。
  二、各地对1998年超税负返还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涉外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于1999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享受五年返还政策的企业退税资料(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送省局审批。审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组织人力,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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