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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财产,可按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经批准采取保留行政划拨使用方式的,由改制企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合同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企业在改制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资产与其他资产一并入股的,应由原受让方和改制企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补充合同,土地使用权由改制后的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的最长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缴纳有关土地税(费);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期届满,改制企业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改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在出让期届满之日360天前重新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
  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改制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持改制企业的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评估、处置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改制企业按前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凭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据及其它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改制企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至少先支付20%的出让金后才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由市土地管理局在土地使用证书上,注明出让金支付情况、有效期为三年及需每年进行验证等有关事项。在出让金未全部付清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兼并其他工业企业的,其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租赁和出租方式取得,或经批准采取作价入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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