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杭土市[1998]238号、杭体改[1998]54号、杭财基[1998]395号、
杭国资[1998]122号 1998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促进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抗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改制企业是指:
(1)新组建或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新组建或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3)通过兼并、合并、拍卖和利用外资进行嫁接等形式的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管局)是界定改制企业土地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确定土地权属,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权源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方可进行改制。
第五条 凡在杭州市范围内涉及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改制企业进行土地资产评估,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市国资局的立项通知书。
第六条 土地资产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托。改制企业根据立项通知书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
(2)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要按国家、省、市关于土地资产评估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确认。评估机构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结果,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并入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结果。
第七条 地价评估确认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评估结果,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拟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