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1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珠海市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珠海市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鸟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鸟类是指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长、活动的野生鸟类及其主要栖息繁衍环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鸟类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是保护管理野生鸟类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园、水库、林果场、狩猪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有责任保护本区域内的野生鸟类,对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公安、工商、环保、海关、动植检、科研、宣传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野生鸟类保护工作。
保护管理野生鸟类资源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 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每年3月20日—26日为我市爱鸟周。各级林业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野生鸟类的重要性,提高广大市民保护野生鸟类的意识。科研、宣传、教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